一、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状况良好;
(二)项目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正式立项并开工,项目进展顺利且预期收益良好。
二、以下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一)项目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已开始支付利息,且偿贷情况良好;对已获得朝阳区文化创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贷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通过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等 方式解决融资问题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三、支持原则:每个项目单笔贷款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总贷款利息总额的50%。
四、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申报单位不是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的;
(二)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已获得本年度朝阳区其它产业引导资金资助;
(四)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五)不符合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项目;
(六)申报材料中存在不符合事实的项目;
(七)应由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八)未通过项目评审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