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国家、北京市授予的相关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
2、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区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及区(地区总部)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总部企业(其他总部);
3、经区服务业小组认定的国际性专业组织;
4、区内服务业企业或项目,优先配套支持已获得国家和高级与服务业发展有关的奖励或引导资金的企业或项目(服务业企业);
5、其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重点企业和项目。
6、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资金支持方式。
二、具体要求
(一)2009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外埠新迁入我区的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自2009年度起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在我区纳税的地区总部。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内总部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
(三)交易额达到100亿元人人民币的要素市场;
(四)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设立或由区外新迁入的国际性专业组织、地区性国际专业组织。
(五)上一年度区级收入分别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甲类高端商务服务企业。
(六)获得UFI、ICCA认证的品牌会展机构,在我区主办的国际性展会。
(七)朝阳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
(八)企业“走出去”落地服务中心。
(九)国际采购中心。
(十)服务外包骨干企业。
(十一)时尚消费中心。
(十二)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
(十三)国家级市级配套资金。
(十四)重点功能性项目资助。